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洛文物罚字﹝2015﹞2号 |
处罚名称 |
文物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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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隋唐东都城的建设控制地带进行“瀍滨隆居”经济适用房项目3号楼、5号楼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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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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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洛阳呈轩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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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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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2
(组织机构代码) |
58033208-6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
(工商登记码) |
410300011024914(1-2)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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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5
(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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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樊龙强 |
处罚结果 |
已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5/04/10 |
处罚机关 |
洛阳市文物局 |
当前状态 |
0 |
地方编码 |
410300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6/03/31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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