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郑州市洛阳市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豫政﹝2021﹞9号),我局将涉及自身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及其他职权事项进行了梳理、调整。现将主要情况公示如下:
一、行政许可
1.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管理关系审批(文物科)
2.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文物科)
3.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文物科)
4.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文物科)
5.基本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审批(文物科)
6.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文物科)
7.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文物科)
8.利用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大型活动审批(文物科)
9. 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审批(文物科)
10.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文物科)
11.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博物馆科)
12.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博物馆科)
13.国有馆藏文物交换审批(博物馆科)
14.馆藏二三级文物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的复制、拓印审批(博物馆科)
15.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博物馆科)
承接进度:目前已全部完成承接。具体如下:
第1-4项为原有审批事项,此次无变动,无需另外承接。
第5项为原有事项与省局下放事项的名称合并。该下放事项的各项基本要素与我局前期已存在事项的基本要素无区别,不需进行其他安排,已直接实现无缝承接。
第6-8项为原有事项与省局下放事项合并。经我局对比,这3项与我局已有事项的各项基本要素无区别,仅在涉及审批的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上存在出入,我局相关科室已对该事项的基本要素进行了梳理,工作人员具备此项工作能力,并掌握审批流程,不需进行重新培训,也实现了无缝承接。
第9、10项为新增事项,经与上级文物部门相关业务科室对接后,已对两个事项的基本要素进行了梳理。在申请材料上,我局遵循省文物局前期要求不变。办理流程上采取了受理、审核、决定、送达四步,线下线上均可办理。我局相关科室还主动作为,将承诺办理时限由省文物局承诺的10个工作日压缩至4天。
截止目前,我局已完成了河南政务服务网工作平台的行政许可事项录入,待该系统刷新后即可开展审批工作。
第11项为原有审批事项,此次无变动,无需另外承接。
第12-15项为新增事项,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郑州市洛阳市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
二、行政确认
1.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文物科)
2.可移动文物认定(博物馆科)
承接进度:
两项均为原有事项,此次无变动。
截止目前,我局已完成了河南政务服务网工作平台的行政确认事项录入,待该系统刷新后即可开展审批工作。
三、其他职权
1.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备案(文物科)
2. 对考古发掘项目管理情况的监管(文物科)
3.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二级以下文物备案(博物馆科)
4.对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监管(博物馆科)
5.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移交馆藏文物情况;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行为;借用、交换、处置国有馆藏文物行为;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监管(博物馆科)
6.对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保存状况的监管(博物馆科)
7.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备案(文物资源利用管理科)
承接进度:
第1项为原有事项,此次无变动。
第2项为新增事项,我局相关科室已承接完成。由专人负责对我市每个考古发掘项目进行日常监管。
第3项合并至原有事项一并实施,原事项名称“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备案”。第4-6项是新增事项。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郑州市洛阳市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
第7项为承接省级权限,新列入权责清单。
截止目前,我局相关科室已完成了河南政务服务网工作平台的其他职权事项录入,待该系统刷新后即可开展审批工作。
四、行政处罚
按照省政府下放的职权事项名称,涉及文物行政处罚的有10项,而我局原有权责清单的行政处罚事项共有31项,包含了省政府下放的10项文物行政处罚,均拟保留,承办单位为洛阳市文物执法大队。
1.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处罚。
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3.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
4.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罚。
5.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处罚。
6.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
7.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处罚。
8.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9.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10.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处罚。
11.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处罚。
12.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处罚。
13.违法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处罚。
14.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15.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16.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处罚。
17.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18.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19.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20.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刻划、涂污、损坏文物、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损坏文物保护设施的处罚。
21.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附属文物擅自进行彩绘、添建、改建、迁建、损毁,改变文物的结构和原状的处罚。
22.不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文物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处罚。
23.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对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重大险情不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造成文物损坏、灭失的处罚。
24.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处罚。
25.涂改、伪造或者转让文物销售专用标识的处罚。
26.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利用文物单位拍摄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27.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专题类拍摄或者电视直播的处罚。
28.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建设生产、生活设施的处罚。
29.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墓葬和遗址上倾倒、堆放垃圾和排污、排水或者修建墓地、立碑的处罚。
30.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墓葬和遗址上建房、建窑、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垦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物品的处罚。
31.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墓葬和遗址上采集文物的处罚。
特此报告。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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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基础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