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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解读材料
发布时间:2020-10-16 11:13:00   浏览次数:21371   文字大小:【

  一、背景情况

  《洛阳市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洛政〔2014〕3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到5年有效期。为加强新形势下文物保护工作,进一步完善文物安全责任制度,市文物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8〕29号),在充分征求、吸收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起草过程

  按照洛政〔2017〕41号文件有关要求,市文物局于2020年初启动了《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经充分调研,市文物局于2月26日牵头草拟了《实施办法》修订初稿,并拟发了《关于征求《洛阳市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和《洛阳市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修订讨论稿)意见的函》,征求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检察院、市住建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文旅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消防支队等13个相关委局及洛龙区、涧西区、老城区、栾川县、孟津县、洛宁县等18个县(市、区)的意见,完善后形成修订的《实施办法》,并于2020年7月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共分四章。第一章是总则,共六条。重点说明了《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适用范围、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定义、文物安全责任制的原则、文物保护单位的主体、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文物安全管理职责的监督单位,并要求将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作为政府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章是安全管理职责,共十二条。

  重点明确了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定义;无专门管理机构、无看护人员、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安全责任,以及县(区)级政府应履行的督导职责。

  本章同时要求县(区)级政府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完善记录档案;建立县、乡、村、保护员四级文物安全保护网络。;在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设立专门的文物保护机构、指派机构或专人负责看管;如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要成立事故调查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45 日内向市政府提交调查报告。要求文物收藏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完善技防、消防设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节假日领导带班制度,重要部位落实24 小时值班、巡查等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落实文物安全检查、报告制度。要求各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联动机制,加大对文物违法、犯罪案件的联合执法力度;并对依法没收、扣押、追缴的文物的保管、登记、移交作出了相关说明。

  第三章是责任追究,共八条。

  本章主要对擅自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管理单位、文物收藏单位未按规定配备防火防盗设施、未制定应急预案、未采取有效措施;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文物仓库管理员等离任时未按规定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实物与档案不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履行文物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文物收藏单位技防设施不达标,其收藏的珍贵文物拒不移交至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代管等行为导致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或未按规定上报及处置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隐瞒、谎报、拖延报告以及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的行为作出详细认定。要求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和责任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问责。

  第四章是附则,共三条。主要对文物收藏单位进行了定义,并规定了处罚的执法主体和方式。

  四、主要特点

  与原《实施办法》相比,重点修改了两部分内容:

  (一)与现行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1.第一章第五条。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因此将“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改为“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第二章第十条。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8〕29号)第一条“全面落实文物安全责任”部分的内容,为同上级文件保持一致,将“县级政府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主管负责人,文物、公安、工商、国土、环保、宗教等相关部门的主管负责人,文物收藏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管理单位主管负责人,对本辖区、本单位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工作负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改为“县级政府及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保障,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文物、公安、环保、宗教、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县级政府对无专门管理机构、无看护人员、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承担安全责任。”

  3.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二)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款相关对顶,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查整改火灾隐患的要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对消防安全隐患的集中整治工作负有部署、组织的责任。固将“组织公安(消防)、文物、工商等部门,加强。..。..整治工作。”修改为:“组织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安、消防、文物、工商等部门,加强。..。..整治工作。”

  (二)机构改革涉及的部门名称变化。

  1.原工商部门与原食药监、质监、知识产权保护、价监等部门合并组建为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固将所有“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2.原旅游局、文化局合并组建为洛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固将所有“旅游、文化部门”修改为“文化和旅游部门”。

  3.原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合并组建为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固将所有“国土”、“规划”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4.原消防部门不再隶属于公安机关,固在表述中予以单列。

  五、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市文物局;解读人:周鼎凯;联系方式:0379-65156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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