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市文物局

TOP

洛阳市文物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23 11:13:00   浏览次数:17146   文字大小:【

  洛文物〔2021〕121号

  洛阳市文物局

  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文物(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文物执法大队:

  现将新修订的《洛阳市文物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23日

 

  洛阳市文物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1.《洛阳市偃师二里头遗址和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偃师市文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在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危害遗址安全,对遗址本体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汉魏故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汉魏故城保护范围内进行与汉魏故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危害遗址安全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在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危害遗址安全的,对隋唐洛阳城遗址本体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4.《洛阳市邙山陵墓群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在邙山陵墓群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危害邙山陵墓群安全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5.《洛阳市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危害遗址安全的,对大运河遗产本体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造成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隐患或者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能够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恢复原状,消除违法行为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隐患和对历史风貌不良影响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致使文物保护单位本体遭到破坏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1.《洛阳市偃师二里头遗址和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偃师市文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在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时,工程设计方案未履行报批手续,破坏遗址历史风貌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汉魏故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时,工程设计方案未履行报批手续,对汉魏故城安全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时,工程设计方案未履行报批手续,对隋唐洛阳城遗址本体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4.《洛阳市邙山陵墓群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第十六条规定,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时,工程设计方案未履行报批手续,对邙山陵墓群本体和历史风貌造成严重破坏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5.《洛阳市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时,工程设计方案未履行报批手续,对大运河遗产本体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能够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恢复原状,消除违法行为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影响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工程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相协调,不能完全消除违法行为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影响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严重破坏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洛阳市偃师二里头遗址和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条例》《洛阳市邙山陵墓群保护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不一致,以上位法为准。)。

  三、擅自移动、损坏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1.《洛阳市偃师二里头遗址和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擅自移动、损坏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汉魏故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六条规定,擅自移动、损坏汉魏故城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移动、损坏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4.《洛阳市邙山陵墓群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擅自移动、损坏邙山陵墓群保护标志、界桩等设施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擅自移动、损坏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能够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移动、损坏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无法恢复原状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对文物保护单位内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或者文物进行拍摄,或者在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上涂污、刻划、攀爬、张贴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1.《洛阳市偃师二里头遗址和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偃师市文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汉魏故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第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4.《洛阳市邙山陵墓群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5.《洛阳市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擅自对文物保护单位内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或者文物进行拍摄,或者在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上涂污、刻划、攀爬、张贴,经责令改正后能够及时改正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对文物保护单位内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或者文物进行拍摄,或者在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上涂污、刻划、攀爬、张贴,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墓葬和遗址、遗产上倾倒、堆放垃圾或者排污、排水、修墓、立碑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1.《洛阳市偃师二里头遗址和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偃师市文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汉魏故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第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洛阳市邙山陵墓群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5.《洛阳市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墓葬和遗址、遗产上倾倒、堆放垃圾或者排污、排水、修墓、立碑,能够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墓葬和遗址、遗产上倾倒、堆放垃圾或者排污、排水、修墓、立碑,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拒不恢复原状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墓葬和遗址、遗产上倾倒、堆放垃圾或者排污、排水、修墓、立碑,造成文物破坏,尚不构成犯罪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墓葬和遗址、遗产上建房、建窑、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垦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物品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1.《洛阳市偃师二里头遗址和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偃师市文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五)、(六)项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汉魏故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五)、(六)项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第十三条第(五)、(六)项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洛阳市邙山陵墓群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五)、(六)项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洛阳市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五)、(六)项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墓葬和遗址、遗产上建房、建窑、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垦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物品,危害重要墓葬和遗址、遗产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能够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恢复原状,消除违法行为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隐患和对历史风貌不良影响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墓葬和遗址、遗产上建房、建窑、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垦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物品,危害重要墓葬和遗址、遗产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拒不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恢复原状,或者拒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墓葬和遗址、遗产上建房、建窑、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垦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物品,致使文物保护单位本体遭到破坏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墓葬和遗址、遗产上采集文物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1.《洛阳市偃师二里头遗址和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汉魏故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洛阳市邙山陵墓群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收缴非法所得文物;”

  5.《洛阳市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墓葬和遗址、遗产上采集文物,危害重要墓葬和遗址、遗产安全,能够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墓葬和遗址、遗产上采集文物,危害重要墓葬和遗址、遗产安全,拒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墓葬和遗址、遗产上采集文物,致使文物保护单位本体遭到破坏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建设生产、生活设施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1.《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汉魏故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建设生产、生活设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建设生活设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建设生产、生活设施,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能够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恢复原状,消除违法行为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隐患和对历史风貌不良影响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建设生产、生活设施,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拒不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恢复原状,或者拒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建设生产、生活设施,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致使文物保护单位本体遭到破坏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洛阳市文物局办公室

  2021年6月23日印发

 
】【打印繁体】【关闭】 【返回顶部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到: 
上一篇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下一篇《洛阳市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实..

相关栏目

洛阳市文物局简介
       洛阳市文物局负责管理全市文物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工作;负责申报、审批全市境内的文物钻探、发掘、保护、维修项目,全市国家级、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文物商店的审批和文物鉴定机构的设立、撤销的申报等工作。

最新文章

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32号 邮编:471000 Address:LuoYang KaiYuan Road 232 Post code:471000 值班电话(Tel):0379-65156380 传真(Fax):0379-65156373 咨询电话:0379-65156380 E-mail:wwjbgs@163.com 洛阳市文物局 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23020号-1 网站维护:洛阳市文物局信息中心   

豫公网安备 41031102000259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 4103000007

咨询
投诉

0379-65156380

关注
微信

关注
微博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