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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文物局关于涉及文物行政案件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及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09 10:00:00   浏览次数:7112   文字大小:【

  洛文物〔2023〕4号
 

各县(区)文物(文旅)局、市文物执法大队:

  建立行政执法“清单”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举措之一,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保障和法治服务,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按照《洛阳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洛阳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报送轻微违法行为减免处罚清单优化营商环境通知》(洛法组办〔2021〕18号)要求,市文物局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通过省级清单认领、全面梳理市级清单、公众参与意见征求、集体讨论、社会公布等环节,全面规范“清单”制定程序。

  全市文物“清单”包含“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及“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内容9项,其中不予处罚事项6项,从轻处罚事项3项。

  不予处罚事项:

  1.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设施的。

  2.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

  3.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专题类拍摄或者电视直播的。

  4.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利用文物单位拍摄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

  5.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6.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或者损坏文物保护设施的。

  从轻处罚事项:

  1.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3.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处罚。

  “清单”对相关事项的设定依据、适用情形、轻罚免罚相关依据、裁量幅度进行了明确,为一线执法人员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同时,还制定了相应配套监管措施,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教育指导优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对轻微违法者坚持教育、说服、劝导优先,为我市文物事业和市场主体留足发展成长空间,激发文物市场主体活力,打造平等、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在“清单”实施过程中,我局将根据清单事项的落实情况和文物领域的执法实际,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请各单位按照“清单”依法落实。

  2023年1月6日
 

  请点击浏览:

 

  洛阳市文物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公开

 

  洛阳市文物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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