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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开展相关专项整治行动 向文物法人违法行为说“不”
发布时间:2017-03-30 10:02:45   浏览次数:1394   文字大小:【

  洛阳日报讯 即日起至2018年年底,我市打响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向文物法人违法行为说“不”。

  市文物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从2011年到2016年,我市不可移动文物因各种原因消失严重,其中就有不少为法人违法。在全市文物执法督查案件中,2014年文物法人违法案件占63%,2015年文物法人违法案件占67%,2016年仅上半年文物法人违法案件就占75%,查处文物法人违法案件迫在眉睫。

  此次专项行动将重点查处七类法人违法案件:破坏、损毁不可移动文物本体的案件;擅自迁移、拆除、修缮、原址重建不可移动文物的案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案件;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的案件;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不可移动文物大规模消失的案件;涉及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中不可移动文物的案件;破坏、损坏古墓葬、古遗址的案件。

  根据专项行动方案,各县(市)区要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做到破坏文物行为早查处。发生文物法人违法案件后,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要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

  该负责人介绍,对于实施文物行政处罚的案件,重在责令涉案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款代替整改,尽可能恢复文物本体及历史环境原貌;对于涉嫌单位犯罪的案件,及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对于涉嫌失职失责的案件,提请政府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落实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于屡次违法的失信企事业单位,建立黑名单制度,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多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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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法人违法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在法人意志支配下,以法人名义组织实施破坏文物、文化遗址、古墓葬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含新列入不可移动名录的文物点)的各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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