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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文物管理局关于印发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4-16   文字大小:【
洛阳市文物管理局关于印发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
 
洛阳市文物监察大队:

为建立文物行政执法激励约束机制,规范文物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文物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执法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共12项),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4月15日
 
2洛阳市文物管理局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目录
 
1、2013年度文物行政执法目标管理制度
2、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3、文物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制度
4、文物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5、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廉洁从政文明执法制度
6、文物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及行政行为备案和报告制度
7、文物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和评查制度
8、文物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9、文物行政执法群众举报受理和处理制度
10、文物行政执法内部绩效考核制度
11、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台帐制度
12、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2013年度文物行政执法目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洛阳市文物监察大队2013年度执法目标管理工作,推进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文物行政执法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目标管理考核对象:洛阳市文物监察大队。
第三条  执法目标管理实行分级责任制。洛阳市文物监察大队大队长为全大队目标管理总责任人,其他人员为基本岗位责任人。
第四条  执法目标:完成全年执法责任分解中的各项工作;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为合法、合理、公正、廉洁、高效;违法必究,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第五条  执法目标的考核工作由洛阳市文物监察大队统一负责组织。
第六条  考核原则
洛阳市文物监察大队行政执法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工作遵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考核、突出重点、注重实绩的原则,凭实绩、重实效,坚持考核程序公开,标准公开,结果分开,真正做到公平、公开、公正,评出先进、评出团结、评出干劲。
第七条  考核内容
根据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职责规范的要求,对执法人员进行全程综合考评。考评的主要内容为:
1、政治素质是否过硬。主要是对文物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和道德品质进行考评。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物工作政策、法律和法规的情况;能否遵守行政执法人员工作守则,恪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是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清正廉洁,勤政为民;是否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
 2、业务知识是否具备。主要是对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的法律法规及其相关知识进行测评。包括:是否了解和熟悉党和国家有关文文物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是否了解掌握文物基本知识;是否熟悉本岗位的业务知识;是否熟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内容及其要求。
3、工作能力是否达标。主要是对文物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处理问题的实际能力进行评估。包括:执法人员是否掌握执法技能;能否正确执法;是否胜任本职工作;能否完成大队交办的有关执法任务。
4、执法行为是否规范。主要是对文物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表现进行考察,包括:执法过程中的言谈举止是否庄重、规范;有无乱罚款;有无办错案和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的问题;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执法中是否尊重当事人的有关权利。
5、工作实绩是否显著。主要是对文物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实绩进行考评。包括:执法人员的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精神;执法人员的出勤情况;对执法人员所做的工作进行定性分析评估;执法人员对文物保护工作直接或间接所作的贡献。
第八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和加奖惩分的方法。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总分基础适当增分:
1、得到上级表彰,属国家级的加10分,省部级的加5分,市级的加2.5分;
2、经验被上级推广,属国家级的加10分,省部级加5分,市级的加2.5分;
3、发表论文或调研报告,属国家级的加10分,省部级的加5分,市级的加3分。
第九条  考核步骤
文物行政执法考核工作采取季总结、半年考评、年终总评的办法,及时了解和掌握目标运行情况。年终考评工作分三步进行。第一步,由个人全面总结;第二步,洛阳市文物监察大队组织进行综合评比;第三步,总结表彰。根据年终考核情况对总分第一名的作为当年先进工作者,予以通报表彰。同时,作为年度考核优秀,上报上级人事部门予以登记。

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结合我市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第三条  文物行政执法应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本制度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规范,明确行使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第四条  规范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平公正、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规范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根据涉案标的、过错、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等级。
第六条  制定给予较重文物行政处罚的标准应当考虑的违法情形:
(一)隐匿、销毁文物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文物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文物违法后果严重的;
(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文物违法行为的;
(五)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文物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配合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
(七)其他可以给予较重处罚的。
第七条  制定给予较轻文物行政处罚的标准应考虑的违法情形: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积极配合文物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文物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给予较轻处罚的。
第八条  依法不予文物行政处罚的违法情形:
(一)文物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文物违法行为的;
(三)文物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文物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洛阳市文物监察大队适用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当事人有要求的,应向其说明裁量行政处罚的理由。
第十条  洛阳市文物监察大队可以通过开展宣传培训、制作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落实本单位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第十一条  洛阳市文物监察大队应建立健全落实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程序和制度,通过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形式对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洛阳市文物监察大队落实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情况,应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物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制度
 
洛阳市文物监察大队执法责任制
1、宣传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履行文物保护义务;
2、监督、检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和馆藏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3、协同有关单位监督、检查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4、受理文物违法行为的相关举报、投诉,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县(市)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
6、承办上级文物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洛阳市文物监察大队大队长执法责任制
1、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文物工作方针、政策及文物法律、法规、规章;
2、依法对全市文物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查处文物违法行为;
3、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全市文物违法行为的举报与投诉;
4、组织、协调县(市)区文物执法专项治理行动,组织、联络市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
5、负责制定大队行政执法工作计划、人员分工及实施措施;
6、审核职权范围内的文物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意见,提交上级领导批准;
7、对县(市)区文物执法工作予以指导、监督;
8、负责对大队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考核和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9、负责大队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政治学习及考核工作;
10、向相关立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议;
11、定期总结大队行政执法工作;
12、完成上级文物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洛阳市文物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执法责任制
1、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文物工作方针、政策及文物法律、法规、规章;
2、协助大队长依法对全市文物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查处文物违法行为;
3、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全市文物违法行为的举报与投诉;
4、协助大队长组织、协调县(市)区文物执法专项治理行动,组织、联络市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
5、协助大队长负责制定大队行政执法工作计划、人员分工及实施措施;
6、协助大队长审核职权范围内的文物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意见,提交上级领导批准;
7、协助大队长对县(市)区文物执法活动予以指导、监督;
8、协助大队长负责大队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政治学习及考核工作;
9、协助大队长向相关立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议;
10、协助大队长定期总结本大队行政执法工作;
11、完成局领导和大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洛阳市文物监察大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制
1、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文物工作方针、政策及文物法律、法规、规章;
2、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全市文物违法行为的举报与投诉;
3、及时受理和调查文物违法案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提交大队长审核;
4、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正确制作文物执法法律文书,并做好案卷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5、按照大队要求做好文物执法巡查工作,制作巡查日志;
6、加强政治理论及文物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研究,提高综合素质;
7、完成大队长、副大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为规范文物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文物工作方针、政策及文物法律、法规、规章;
2、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熟悉掌握文物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正确使用行政执法文书;
3、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参加文物和法制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努力提高个人素质;
4、文物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文物行政执法时,应当出示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5、行政执法证件仅限于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执法区域内执行职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并按时审验,如有丢失应及时报告;
6、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对由于未持行政执法证件进行执法活动而造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年度工作考核每一件扣5分。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廉洁从政文明执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促进执法人员廉洁从政、文明执法,树立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要做到秉公执法、廉洁勤政,禁止以权谋私,越权行政。禁止出现以下行为:
     (一)让行政相对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接受行政相对人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三)以各种名义收取好处费或回扣;
     (四)接受可能影响执法的宴请和参加由行政相对人支付费用的营业性歌厅、舞厅等休闲娱乐活动;
     (五)索取或借用行政相对人的钱款、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及其他物品;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超越职权乱收费、乱罚款;
     (七)以罚代处,以罚代刑;
     (八)为违法人员或者单位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
     (九)贪污、挪用、截留、私分罚没财物;
     (十)参与赌博、吸毒、色情、封建迷信和其他影响执法形象的活动。
     第三条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要做到严格依法办事,文明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自觉用下列规范言行:
     (一)执行公务着装整齐,举止规范,语言文明,办事公道;
     (二)服务热情周到,态度和蔼;
     (三)执法过程中应先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身份,使用规范语言:“您好,我是市文物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我叫×××,这是我的执法证件。”;
     (四)实施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量罚适当,手续完备。
     第四条  洛阳市文物监察大队要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法律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政治素质和法律素质,促进执法人员廉洁从政,不断提高文明执法水平。
     第五条   将廉洁从政、文明执法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考核评议范畴,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评议,确保制度落实。
     第六条   设立依法行政监督举报电话或监督举报电子邮箱,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和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一)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党纪、政纪规定处理;
     (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制度规定,尚未构成犯罪和党纪、政纪处分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批评、书面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或调离执法岗位处理。受除口头批评以外其他处理的,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物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及行政行为
备案和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对文物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全面推行依法行政,促进文物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处罚及行政行为包括:
1、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文物违法案件;
2、领导批示或交办的文物违法案件;
3、按照相关规定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的文物违法案件;
4、较大数额罚款的文物违法案件。
二、洛阳市文物监察大队应当在重大行政处罚及行政行为做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该决定呈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三、洛阳市文物监察大队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行政执法备案表,并将案卷有关内容复印件一并呈报。
四、市政府法制部门及其他上级相关部门,要求调阅重大行政处罚及行政行为相关案卷材料的,洛阳市文物监察大队应全力配合。
 
 
 
 
文物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和评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洛阳市文物监察大队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案卷,是指洛阳市文物监察大队已经办结的一般程序文物行政处罚案件,需要归档的案卷。
第三条   文物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工作按年度进行。执法人员应将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按“材料齐全、排列有序、装订整齐、便于查阅”的原则立卷归档。
第四条   案卷按照“谁执法、谁立卷”的原则,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制作,大队长负责对卷宗进行审核把关和检查,案卷保管人负责案卷的管理。
第五条   执法人员及时收集、整理与本案有关的各类法律文书材料,认真检查行政执法全过程的文书材料是否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进行排列整理,着手立卷工作。
第六条   案卷实行一案一卷的原则,归档的案件材料应当完整、准确、系统。所有案卷保管期限为长期。
第七条   案卷包括以下材料: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执法委托书复印件;(4)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5)案件来源;(6)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笔录;(7)停止违法施工通知书;(8)立案审批表;(9)调查询问笔录;(10)所有证据、材料;(11)鉴定结论;(12)集体讨论记录;(1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14)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材料;(15)行政处罚决定书;(16)复议材料;(17)诉讼材料;(18)结案审批表;(19)送达回证等。
第八条   有关材料在送达、传递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包括送达回证、回执、信封、特快专递、罚款单据等,附在相应材料之后予以归档。
第九条   案卷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立卷编目,逐页编号。卷内目录应按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项填写,分卷装订的卷宗标明件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编写。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证物袋、卷底不编号。
第十条   案卷中所有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等各类文件一律用A4办公纸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书写、记录;卷宗封面、卷内目录要用钢笔或签字笔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全;字迹要工整、规范、清晰。
第十一条   案卷必须用线绳三孔一线进行装订,每卷的厚度以盒装为宜,材料过多的,应分卷装订,卷宗的长度、宽度以A4办公纸规格为准。
第十二条   已经归档的案卷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确需增添案件文书材料的,应征得洛阳市文物监察大队领导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执法案卷的评查每半年一次。案卷评查以逐份评查的方式进行。洛阳市文物监察大队统一组织对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第十四条  案卷评查内容为:
1、处罚主体是否合法;
2、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与事实是否有因果关系;
3、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4、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6、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 十五条  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案卷评查情况、评查得分及扣分理由应书面记录在评查表内,并由评查人签名。
第十六条  结合案卷评查情况,及时对文物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每年年终形成案卷评查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案卷评查采取满分为百分制的形式,平均得分在95分以上的,为优秀;平均得分在80分以上不满95分的,为良好;平均得分不满80分的为较差。
第十八条  在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案卷评查结果应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案卷评查结果作为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依据。
 
 
 
 
 
文物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文物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保障文物法律、法规和规章得以贯彻落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文物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洛阳市文物管理局及洛阳市文物监察大队对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纠正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文物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定期不定期对其所属文物行政执法岗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洛阳市文物管理局及洛阳市文物监察大队负责文物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文物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文物行政执法是否以洛阳市文物管理局的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2、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准确性和适当性实施监督,既审查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合法有效,又要检查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合法与适当。
3、监督文物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文物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持证上岗,是否按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
4、检查文物行政执法人员是否符合从事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定条件,工作中是否有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和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5、其它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  文物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式:上级检查、专项检查、重大案件督查、案件调查、自查和抽查、书面审查、设置举报等。
第六条  文物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文物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予以撤销;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文物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四)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的,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洛阳市文物监察大队发现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具体行政行为有错误的,可依职权责令其纠正或者直接予以撤销。
第八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文物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受理后应当及时查处或者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九条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由洛阳市文物管理局给予表彰。
第十条  洛阳市文物监察大队行政执法活动,接受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物行政执法群众举报受理和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物违法举报管理,促进文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文物违法举报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便民、准确、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文物违法举报受理的范围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文物法律法规为依据,内容主要包括: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重建的;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以及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事先未报请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项目范围内及取土区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  
第四条  洛阳市文物监察大队设立专门举报电话:65156339,在全市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并与市110联动。举报电话受理24小时举报,值班人员确保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负责接听、记录各类举报工作。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市110联动服务平台、书信、电话、来访、网络等形式反映文物违法行为。
洛阳市文物监察大队接受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转办的举报和投诉。
第六条  举报受理应填写举报受理单,记录举报时间、举报人的姓名(匿名除外)和联系电话、被举报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和违法行为等相关信息,举报受理单应按时间先后顺序编号。
受理举报时应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的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提供个人信息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第七条  接待举报来人、来电时,应主动热情、耐心周到,不推脱,不说忌语。
第八条  举报受理后要及时进入执法程序,对电话举报的文物违法问题在市区的30分钟内安排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在县乡的15分钟内转交到当地执法部门查处,对网络上举报反映的文物违法问题一经浏览发现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查处。
对留有联系方式的举报,在核查结束后,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案件查处情况。
第九条  对于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交办的举报案件,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调查处理,并上报查处结果。
对于其他部门移交的举报,应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抄告该部门。
第十条  对于不属于文物行政执法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举报,举报受理人应告知举报人向相关部门举报或将举报及时移交给相关部门。
其他相关部门移交的文物举报案件应履行签收手续。
第十一条  群众举报的文物违法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将核查结果填写在举报受理单上,并将相关材料归档保存2年。
第十二条  举报受理人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禁止扣压、销毁举报材料;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查阅、摘抄、复制举报材料;任何人不得将举报内容透露给被举报人或与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和单位。
第十三条  对于举报不查处或推诿,严重影响文物保护工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文物行政执法内部绩效考核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洛阳市文物监察大队效能建设,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充分调动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形成良性激励和奋发向上的工作氛围,制定本制度。

  •  绩效考核的基本原则
  • 党管干部、党管党员、党管人才原则;
  •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 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以绩为主原则;
  • 定性和评分相结合原则
  •  绩效考核的基本内容
绩效考核以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为基础,综合评定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重点考核以下情况。
  • 本职岗位目标任务、重点难点工作完成情况;
  • 自身勤政、廉政情况;
  • 群众投诉、内部测评情况。
    考核方法与程序:
(一)洛阳市文物监察大队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在大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洛阳市文物管理局人事部门指导;
(二)洛阳市文物监察大队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全体执法人员年度考核会议,听取每位执法人员作述职报告,并报绩效考核领导小组;
(三)分两个层面民主评议计分。洛阳市文物监察大队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和全队人员分别进行评议计分,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评议计分60%,全队人员评议计分40%,两个层面评议合计为评定分;
(四)全队人员评议采用无记名方式,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评议采用记名方式;
(五)确定考核对象等次。经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公示三天,所有人员考核结果应通知本人,并报局人事部门。
第三条 加分因素和条件
   (一)工作成绩显著,有负责的某项工作被上级部门通报表彰或获得荣誉奖励的,处级加1分、市级加2分、省级加3分、国家级加5分;
(二)承办案件被评为良好以上案卷的,处级加1分、市级加2分、省级加3分、国家级加5分;
(三)有重要信息和调研文章被市级及以上刊物发表的,加3分;
(四)有其它良好表现被洛阳市文物管理局分管领导确认的,酌情加1-3分。
第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按上级有关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五条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明确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一)因行政执法错案被追究责任的;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尚未撤销的;
(三)全年累计旷工7天以上;
(四)多次违反大队规章制度,经领导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处理仍无改进的;
(五)不能胜任本职岗位工作要求和不能完成岗位赋予的工作任务的;
(六)上级部门明文规定的其它违法违纪的情形,影响大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
对累积二年被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行政执法人员,除按上级规定惩处外,应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建议行政主管部门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对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推荐到洛阳市文物管理局参评先进工作者、劳模,优先提供培训、学习和外出考察等机会。
第七条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对绩效考核等次不服,可以向大队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或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八条 洛阳市文物监察大队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评议意见代表大队领导班子意见。
 
 
 
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台账制度
 
为有序开展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强化对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台账贯彻科学设置、仔细登记、长期坚持、不断改进、方便查阅、内外有别、专人保管原则。
二、洛阳市文物监察大队应建的工作台帐有:文物执法巡查日志、文物违法举报(投诉)受理登记表、办结案件基本情况登记表等。
三、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台账应按规定要求设置,明确记录人员,并进入档案管理程序,永久存放。
四、在登记、使用过程中,有关内容要严格把好保密关,严防泄密。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为提高洛阳市文物监察大队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严格执行办案程序,强化法制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熟练掌握、正确应用文物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
二、文物行政执法人员有接受文物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三、洛阳市文物监察大队负责编制本大队业务学习和培训计划。
四、文物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辅导相结合的办法,以自学为主。《洛阳市文物安全保卫工作手册》人手一册,以供学习和查阅。
五、每周四下午为政治业务学习日,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实行“一月一法一学一研”制度。
六、文物及相关新法律法规颁布后一周内,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认真组织学习,熟悉掌握新法律法规的内容。
七、文物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法规培训,经考核合格并领取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
八、洛阳市文物监察大队负责对所有文物行政执法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法律法规培训和业务研讨活动。
九、凡市及市级以上文物、法制等部门组织的培训,要按要求选派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对参加培训的级次及培训效果要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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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文物局简介
      洛阳市文物局负责管理全市文物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工作;负责申报、审批全市境内的文物钻探、发掘、保护、维修项目,全市国家级、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文物商店的审批和文物鉴定机构的设立、撤销的申报等工作。

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32号 邮编:471000 值班电话(Tel):0379-65156380 传真(Fax):0379-65156373 咨询电话:0379-65156380 E-mail:wwjbg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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