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字说明:
1、案件来源(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或组织转交、执法巡查发现)
2.1、立案(办案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按程序报执法机构负责人和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审批)
2.2、不予立案
3、调查取证(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办案人员调查或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4、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执法机构负责人和和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审批)
5、将案件报法制机构核审
6.1、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拟处理意见
6.2、重大复杂案件由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拟处理意见
7.1、文物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或文物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7.2、拟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后,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文物违法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享用陈述、申辩权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7.3、文物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
9、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
10、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依法送达当事人
11.1、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11.2、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移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案卷材料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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