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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文物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06   文字大小:【
    洛市文物〔2015〕6号

    各县(市、区)文物(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监察大队:
    现将重新修订的《洛阳市文物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15年1月5日

    洛阳市文物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造成轻微安全隐患或者轻微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能够恢复原状,消除违法行为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隐患和历史风貌不良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和实施保护措施,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造成较重破坏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和实施保护措施,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造成严重破坏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拒不配合文物部门调查和实施保护措施,或者继续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轻微破坏,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能够恢复原状,消除违法行为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工程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相协调,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造成较重破坏,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和实施保护措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严重破坏,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和实施保护措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特别严重破坏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拒不配合文物部门调查和实施保护措施,或者继续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造成不可移动文物轻微破坏,恢复原状难度不大,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并可以恢复不可移动文物原状,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造成不可移动文物较重破坏,原状恢复存在一定困难,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造成不可移动文物严重破坏,原状恢复存在较大困难,经责令改正,拒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或者继续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采取破坏性手段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造成不可移动文物特别严重破坏,不能恢复原状,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三十万元以下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修缮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本体或者其附属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修缮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本体或者其附属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擅自修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或者其附属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遗址破坏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在原址重建位于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遗址破坏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原址重建位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遗址破坏,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原址重建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遗址破坏,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迁移、重建,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施工单位未取得相应等级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施工单位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转让或者抵押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转让或者抵押国有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将国有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转让或者抵押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将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转让或者抵押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将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将非国有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将非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将非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改变国有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改变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改变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五千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文物收藏三级风险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文物收藏二级风险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文物收藏一级风险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仅涉及一般文物,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涉及三级文物,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拒绝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涉及二级文物,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涉及一级文物,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将国有馆藏一般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将国有馆藏三级文物或者一般文物数量较多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将国有馆藏二级文物或者三级文物数量较多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将国有馆藏一级文物或者二级文物数量较多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违反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仅涉及一般文物,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违反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涉及三级文物,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违反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涉及二级文物,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违反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涉及一级文物,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交换馆藏一级文物的,必须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仅涉及一般文物,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涉及三级文物,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涉及二级文物,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涉及一级文物,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仅涉及一般文物,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涉及三级文物,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涉及二级文物,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涉及一级文物,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数额在一千元以下,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数额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数额五千元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七、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违法经营额在五千元以下,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违法经营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违法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八、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发现一般文物数量较少,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发现三级文物或者一般文物数量较多,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发现二级文物或者三级文物和一般文物数量较多,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发现一级文物或者二级文物、三级文物和一般文物数量较多,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九、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的一般文物数量较少,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的三级文物或者一般文物数量较多,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的二级文物或者三级文物和一般文物数量较多,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一级文物或者二级文物、三级文物和一般文物数量较多,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一般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三级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二级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一级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一般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三级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二级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一级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刻划、涂污、损坏文物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二)项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管理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在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刻划、涂污、损坏文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刻划、涂污、损坏文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刻划、涂污、损坏文物,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及其他严重情节,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可以并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二)项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管理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在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及其他严重情节,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可以并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损坏文物保护设施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在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损坏文物保护设施。
处罚标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损坏文物保护设施。
处罚标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损坏文物保护设施。
处罚标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附属文物擅自进行彩绘、添建、改建、迁建、损毁,改变文物的结构和原状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附属文物擅自进行彩绘、添建、改建、迁建、损毁,改变文物的结构和原状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附属文物擅自进行彩绘、添建、改建、迁建、损毁,改变文物的结构和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附属文物擅自进行彩绘、添建、改建、迁建、损毁,改变文物的结构和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附属文物擅自进行彩绘、添建、改建、迁建、损毁,改变文物的结构和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附属文物擅自进行彩绘、添建、改建、迁建、损毁,改变文物的结构和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不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文物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文物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 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不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文物保护方案进行施工,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不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文物保护方案进行施工,被文物行政部门责令现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不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文物保护方案进行施工, 被文物行政部门责令现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不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文物保护方案进行施工, 被文物行政部门责令现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对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重大险情不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六十三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对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重大险情不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造成文物损坏的,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文物灭失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对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重大险情不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一般文物损坏但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对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重大险情不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珍贵文物损坏但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对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重大险情不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未及时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文物严重损坏的。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对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重大险情不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未及时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文物灭失的。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取土,未破坏文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取土,造成严重后果,破坏古墓葬和一般文物2件以下(含2件),能够积极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和实施保护,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取土,造成严重后果,破坏古墓葬和珍贵文物1件,能够积极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和实施保护,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取土,造成严重后果,破坏古墓葬和一般文物2件以上或者珍贵文物1件以上,经责令改正,拒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和实施保护措施,或者继续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涂改、伪造或者转让文物销售专用标识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涂改、伪造或者转让文物销售专用标识的,由文物行政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涂改、伪造或者转让三件以下一般文物销售专用标识的。
处罚标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涂改、伪造或者转让三件以上六件以下一般文物销售专用标识的。
处罚标准: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涂改、伪造或者转让六件以上九件以下一般文物销售专用标识的。
处罚基准: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涂改、伪造或者转让珍贵文物或九件以上一般文物销售专用标识的。
处罚标准: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拍摄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拍摄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利用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擅自拍摄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利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擅自拍摄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利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擅自拍摄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一、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专题类拍摄或者电视直播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专题类拍摄或者电视直播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对一般考古发掘现场进行专题类拍摄或者电视直播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对重要考古发掘现场进行专题类拍摄或者电视直播,经责令改正,积极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对重要考古发掘现场进行专题类拍摄或者电视直播,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二、擅自移动、损坏汉魏故城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汉魏故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擅自移动、损坏汉魏故城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移动汉魏故城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损坏汉魏故城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移动或损坏汉魏故城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可以并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三、擅自在汉魏故城保护范围内进行与汉魏故城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汉魏故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汉魏故城保护范围内进行与汉魏故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危害遗址安全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在汉魏故城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对汉魏故城本体造成轻微安全隐患或者轻微影响汉魏故城历史风貌,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能够恢复原状,消除违法行为对汉魏故城安全隐患和历史风貌不良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在汉魏故城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对汉魏故城本体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汉魏故城历史风貌,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和实施保护措施,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汉魏故城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对汉魏故城本体造成较重破坏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和实施保护措施,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汉魏故城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对汉魏故城本体造成严重破坏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拒不配合文物部门调查和实施保护措施,或者继续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四、擅自在汉魏故城保护范围内建设生产、生活设施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汉魏故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汉魏故城保护范围内建设生产、生活设施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在汉魏故城的保护范围内建设生产、生活设施,对汉魏故城本体造成轻微安全隐患或者轻微影响汉魏故城历史风貌,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能够恢复原状,消除违法行为对汉魏故城安全隐患和历史风貌不良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在汉魏故城的保护范围内建设生产、生活设施,对汉魏故城本体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汉魏故城历史风貌,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和实施保护措施,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汉魏故城的保护范围内建设生产、生活设施,对汉魏故城本体造成较重破坏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和实施保护措施,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汉魏故城的保护范围内建设生产、生活设施,对汉魏故城本体造成严重破坏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拒不配合文物部门调查和实施保护措施,或者继续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五、在汉魏故城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履行报批手续,对汉魏故城安全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汉魏故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时,工程设计方案未履行报批手续,对汉魏故城安全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在汉魏故城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汉魏故城的安全和历史风貌造成轻微破坏,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能够恢复原状,消除违法行为对汉魏故城历史风貌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在汉魏故城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工程与汉魏故城的历史风貌不相协调,对汉魏故城的安全和历史风貌造成较重破坏,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和实施保护措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在汉魏故城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汉魏故城的安全和历史风貌造成严重破坏,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和实施保护措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在汉魏故城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汉魏故城的安全和历史风貌造成特别严重破坏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拒不配合文物部门调查和实施保护措施,或者继续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六、擅自对汉魏故城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或者文物进行拍摄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汉魏故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处 200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对汉魏故城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或者文物进行拍摄,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对汉魏故城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或者文物进行拍摄,经责令改正,拒不配合文物部门调查,或者继续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七、擅自在汉魏故城遗址上的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上涂污、刻画、攀爬、张贴或者违规倾倒、堆放垃圾和排污、排水或者修建墓地、立碑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汉魏故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在汉魏故城的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上涂污、刻画、攀爬、张贴或者违规倾倒、堆放垃圾和排污、排水或者修建墓地、立碑,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在汉魏故城的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上涂污、刻画、攀爬、张贴或者违规倾倒、堆放垃圾和排污、排水或者修建墓地、立碑,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汉魏故城的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上涂污、刻画、攀爬、张贴或者违规倾倒、堆放垃圾和排污、排水或者修建墓地、立碑,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八、擅自在汉魏故城遗址上建房、建窑、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垦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物品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汉魏故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五)、(六)项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在汉魏故城遗址上建房、建窑、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垦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物品,对汉魏故城本体造成轻微安全隐患或者轻微影响汉魏故城历史风貌,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消除违法行为对汉魏故城安全隐患和历史风貌不良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在汉魏故城遗址上建房、建窑、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垦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物品,对汉魏故城本体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汉魏故城历史风貌,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和实施保护措施,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汉魏故城遗址上建房、建窑、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垦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物品,对汉魏故城本体造成较重破坏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和实施保护措施,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汉魏故城遗址上建房、建窑、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垦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物品,对汉魏故城本体造成严重破坏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拒不配合文物部门调查和实施保护措施,或者继续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九、擅自在汉魏故城遗址上采集文物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汉魏故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在汉魏故城遗址上采集文物,对汉魏故城本体造成轻微安全隐患,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未造成文物损坏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在汉魏故城遗址上采集文物,对汉魏故城本体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未造成文物损坏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汉魏故城遗址上采集文物,对汉魏故城本体造成较重破坏或者造成文物轻微损坏,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和实施保护措施,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汉魏故城遗址上采集文物,对汉魏故城本体造成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文物严重损坏,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配合文物部门调查和实施保护措施,或者继续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擅自移动、损坏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移动、损坏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移动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损坏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移动或损坏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可以并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一、擅自在隋唐洛阳城遗址的保护范围内进行与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在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危害遗址安全的,对隋唐洛阳城遗址本体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在隋唐洛阳城遗址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对隋唐洛阳城遗址本体造成轻微安全隐患或者轻微影响隋唐洛阳城遗址历史风貌,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能够恢复原状,消除违法行为对隋唐洛阳城遗址安全隐患和历史风貌不良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在隋唐洛阳城遗址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对隋唐洛阳城遗址本体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隋唐洛阳城遗址历史风貌,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和实施保护措施,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隋唐洛阳城遗址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对隋唐洛阳城遗址本体造成较重破坏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和实施保护措施,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隋唐洛阳城遗址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对隋唐洛阳城遗址本体造成严重破坏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拒不配合文物部门调查和实施保护措施,或者继续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二、擅自在隋唐洛阳城遗址的保护范围内建设生活设施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建设生活设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在隋唐洛阳城遗址的保护范围内建设生活设施,对隋唐洛阳城遗址本体造成轻微安全隐患或者轻微影响隋唐洛阳城遗址历史风貌,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能够恢复原状,消除违法行为对隋唐洛阳城遗址安全隐患和历史风貌不良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在隋唐洛阳城遗址的保护范围内建设生活设施,对隋唐洛阳城遗址本体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隋唐洛阳城遗址历史风貌,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和实施保护措施,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隋唐洛阳城遗址的保护范围内建设生活设施,对隋唐洛阳城遗址本体造成较重破坏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和实施保护措施,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隋唐洛阳城遗址的保护范围内建设生活设施,对隋唐洛阳城遗址本体造成严重破坏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拒不配合文物部门调查和实施保护措施,或者继续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三、在隋唐洛阳城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履行报批手续,对隋唐洛阳城遗址安全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时,工程设计方案未履行报批手续,对隋唐洛阳城遗址本体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在隋唐洛阳城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隋唐洛阳城遗址的安全和历史风貌造成轻微破坏,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能够恢复原状,消除违法行为对隋唐洛阳城遗址历史风貌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在隋唐洛阳城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工程与隋唐洛阳城遗址的历史风貌不相协调,对隋唐洛阳城遗址的安全和历史风貌造成较重破坏,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和实施保护措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在隋唐洛阳城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隋唐洛阳城遗址的安全和历史风貌造成严重破坏,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和实施保护措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在隋唐洛阳城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隋唐洛阳城遗址的安全和历史风貌造成特别严重破坏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拒不配合文物部门调查和实施保护措施,或者继续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四、擅自对隋唐洛阳城遗址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或者文物进行拍摄,或者在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上涂污、刻画、攀爬、张贴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第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对隋唐洛阳城遗址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或者文物进行拍摄,或者在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上涂污、刻画、攀爬、张贴,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对隋唐洛阳城遗址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或者文物进行拍摄,或者在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上涂污、刻画、攀爬、张贴,经责令改正,拒不配合文物部门调查,或者继续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五、擅自在隋唐洛阳城遗址上倾倒、堆放垃圾和排污、排水或者修墓、立碑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第十三条第(三)、 (四)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在隋唐洛阳城遗址上倾倒、堆放垃圾和排污、排水或者修墓、立碑,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在隋唐洛阳城遗址上倾倒、堆放垃圾和排污、排水或者修墓、立碑,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隋唐洛阳城遗址上倾倒、堆放垃圾和排污、排水或者修墓、立碑,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六、擅自在隋唐洛阳城遗址上建房、建窑、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垦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物品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第十三条第(五)、(六)项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在隋唐洛阳城遗址上建房、建窑、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垦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物品,对隋唐洛阳城本体造成轻微安全隐患或者轻微影响隋唐洛阳城历史风貌,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消除违法行为对隋唐洛阳城安全隐患和历史风貌不良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在隋唐洛阳城遗址上建房、建窑、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垦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物品,对隋唐洛阳城本体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隋唐洛阳城历史风貌,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和实施保护措施,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隋唐洛阳城遗址上建房、建窑、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垦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物品,对隋唐洛阳城本体造成较重破坏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和实施保护措施,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隋唐洛阳城遗址上建房、建窑、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垦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物品,对隋唐洛阳城本体造成严重破坏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拒不配合文物部门调查和实施保护措施,或者继续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七、擅自在隋唐洛阳城遗址上采集文物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在隋唐洛阳城遗址上采集文物,对隋唐洛阳城本体造成轻微安全隐患,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未造成文物损坏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在隋唐洛阳城遗址上采集文物,对隋唐洛阳城本体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未造成文物损坏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隋唐洛阳城遗址上采集文物,对隋唐洛阳城本体造成较重破坏或者造成文物轻微损坏,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和实施保护措施,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隋唐洛阳城遗址上采集文物,对隋唐洛阳城本体造成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文物严重损坏,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配合文物部门调查和实施保护措施,或者继续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八、擅自移动、损坏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洛阳市邙山陵墓群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擅自移动、损坏邙山陵墓群保护标志、界桩等设施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移动邙山陵墓群保护标志、界桩等设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损坏邙山陵墓群保护标志、界桩等设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移动或损坏邙山陵墓群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可以并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九、擅自对邙山陵墓群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或者文物进行拍摄,或者刻划、涂污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建筑物、构筑物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洛阳市邙山陵墓群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对邙山陵墓群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或者文物进行拍摄,或者刻划、涂污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建筑物、构筑物,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对邙山陵墓群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或者文物进行拍摄,或者刻划、涂污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建筑物、构筑物,经责令改正,拒不配合文物部门调查,或者继续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擅自在邙山陵墓群重要墓葬和遗址上倾倒、堆放垃圾和排污、排水或者修墓、立碑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洛阳市邙山陵墓群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在邙山陵墓群重要墓葬和遗址上倾倒、堆放垃圾和排污、排水或者修墓、立碑,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在邙山陵墓群重要墓葬和遗址上倾倒、堆放垃圾和排污、排水或者修墓、立碑,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邙山陵墓群重要墓葬和遗址上倾倒、堆放垃圾和排污、排水或者修墓、立碑,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一、擅自在邙山陵墓群遗址上建房、建窑、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垦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物品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洛阳市邙山陵墓群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五)、(六)项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在邙山陵墓群遗址上建房、建窑、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垦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物品,对邙山陵墓群本体造成轻微安全隐患或者轻微影响邙山陵墓群历史风貌,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消除违法行为对邙山陵墓群安全隐患和历史风貌不良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在邙山陵墓群遗址上建房、建窑、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垦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物品,对邙山陵墓群本体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邙山陵墓群历史风貌,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和实施保护措施,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邙山陵墓群遗址上建房、建窑、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垦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物品,对邙山陵墓群本体造成较重破坏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和实施保护措施,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邙山陵墓群遗址上建房、建窑、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垦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物品,对邙山陵墓群本体造成严重破坏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拒不配合文物部门调查和实施保护措施,或者继续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二、擅自在邙山陵墓群遗址上采集文物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洛阳市邙山陵墓群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收缴非法所得文物;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在邙山陵墓群遗址上采集文物,对邙山陵墓群本体造成轻微安全隐患,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未造成文物损坏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收缴非法所得文物,给予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在邙山陵墓群遗址上采集文物,对邙山陵墓群本体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未造成文物损坏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收缴非法所得文物,给予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邙山陵墓群遗址上采集文物,对邙山陵墓群本体造成较重破坏或者造成文物轻微损坏,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和实施保护措施,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收缴非法所得文物,给予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邙山陵墓群遗址上采集文物,对邙山陵墓群本体造成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文物严重损坏,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配合文物部门调查和实施保护措施,或者继续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收缴非法所得文物,给予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三、擅自在邙山陵墓群的保护范围内进行与邙山陵墓群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洛阳市邙山陵墓群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在邙山陵墓群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危害邙山陵墓群安全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在邙山陵墓群遗址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对邙山陵墓群遗址本体造成轻微安全隐患或者轻微影响邙山陵墓群遗址历史风貌,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能够恢复原状,消除违法行为对邙山陵墓群遗址安全隐患和历史风貌不良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在邙山陵墓群遗址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对邙山陵墓群遗址本体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邙山陵墓群遗址历史风貌,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和实施保护措施,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邙山陵墓群遗址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对邙山陵墓群遗址本体造成较重破坏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和实施保护措施,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邙山陵墓群遗址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对邙山陵墓群遗址本体造成严重破坏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拒不配合文物部门调查和实施保护措施,或者继续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四、在邙山陵墓群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工程设计方案未履行报批手续,对邙山陵墓群本体和历史风貌造成严重破坏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洛阳市邙山陵墓群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第十六条规定,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时,工程设计方案未履行报批手续,对邙山陵墓群本体和历史风貌造成严重破坏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在邙山陵墓群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邙山陵墓群本体和历史风貌造成轻微破坏,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能够恢复原状,消除违法行为对邙山陵墓群历史风貌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在邙山陵墓群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工程与邙山陵墓群的历史风貌不相协调,对邙山陵墓群本体和历史风貌造成较重破坏,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和实施保护措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在邙山陵墓群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邙山陵墓群本体和历史风貌造成严重破坏,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和实施保护措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五、擅自在龙门石窟的保护范围内建造与龙门石窟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龙门管委会或者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在龙门石窟的保护范围内建造与龙门石窟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对龙门石窟本体造成轻微安全隐患或者轻微影响龙门石窟历史风貌,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能够恢复原状,消除违法行为对龙门石窟安全隐患和历史风貌不良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在龙门石窟的保护范围内建造与龙门石窟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对龙门石窟本体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龙门石窟历史风貌,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和实施保护措施,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龙门石窟的保护范围内建造与龙门石窟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对龙门石窟本体造成较重破坏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和实施保护措施,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龙门石窟的保护范围内建造与龙门石窟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对龙门石窟本体造成严重破坏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拒不配合文物部门调查和实施保护措施,或者继续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六、在龙门石窟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履行报批手续,对龙门石窟安全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龙门管委会或者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在龙门石窟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国务院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龙门石窟的安全和历史风貌造成轻微破坏,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能够恢复原状,消除违法行为对龙门石窟历史风貌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在龙门石窟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国务院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工程与龙门石窟的历史风貌不相协调,对龙门石窟的安全和历史风貌造成较重破坏,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和实施保护措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在龙门石窟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国务院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龙门石窟的安全和历史风貌造成严重破坏,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和实施保护措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在龙门石窟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国务院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龙门石窟的安全和历史风貌造成特别严重破坏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拒不配合文物部门调查和实施保护措施,或者继续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七、在龙门景区内建设与龙门景区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违反《洛阳龙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龙门管委会或者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在龙门景区内建设与龙门景区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违反《洛阳龙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对龙门石窟本体造成轻微安全隐患或者轻微影响龙门石窟历史风貌,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能够恢复原状,消除违法行为对龙门石窟安全隐患和历史风貌不良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予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在龙门景区内建设与龙门景区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违反《洛阳龙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对龙门石窟本体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龙门石窟历史风貌,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和实施保护措施,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个人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给予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龙门景区内建设与龙门景区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违反《洛阳龙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对龙门石窟本体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和实施保护措施,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个人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予单位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八、擅自移动、破坏龙门石窟保护标志、界桩等设施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龙门管委会或者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移动龙门石窟保护标志、界桩等设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破坏龙门石窟保护标志、界桩等设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可以并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九、擅自在龙门石窟景区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拍摄龙门石窟外景和洞窟内景用于制作电影、电视剧(片)、商业用途的录像、摄影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龙门管委会或者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在龙门石窟景区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拍摄龙门石窟外景和洞窟内景用于制作电影、电视剧(片)、商业用途的录像、摄影,未对文物造成损坏,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在龙门石窟景区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拍摄龙门石窟外景和洞窟内景用于制作电影、电视剧(片)、商业用途的录像、摄影,对文物造成轻微损坏,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龙门石窟景区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拍摄龙门石窟外景和洞窟内景用于制作电影、电视剧(片)、商业用途的录像、摄影,对文物造成较重损坏,经责令改正,拒不配合文物部门调查处理。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龙门石窟景区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拍摄龙门石窟外景和洞窟内景用于制作电影、电视剧(片)、商业用途的录像、摄影,对文物造成严重损坏,经责令改正,拒不配合文物部门调查处理,或者继续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擅自在龙门石窟保护范围内打井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龙门管委会或者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打井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在龙门石窟保护范围内打井,对龙门石窟地下水资源和泉源造成轻微影响的,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消除违法行为对龙门石窟地下水资源和泉源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在龙门石窟保护范围内打井,对龙门石窟地下水资源和泉源造成较重影响的,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和实施保护措施,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龙门石窟保护范围内打井,对龙门石窟地下水资源和泉源造成严重破坏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和实施保护措施,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龙门石窟保护范围内打井,对龙门石窟地下水资源和泉源造成严重破坏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拒不配合文物部门调查和实施保护措施,或者继续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十一、擅自在龙门景区内从事电瓶车、游船等游览服务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龙门管委会或者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在龙门景区内从事电瓶车、游船等游览服务,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给予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在龙门景区内从事电瓶车、游船等游览服务,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给予一百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龙门景区内从事电瓶车、游船等游览服务并且无证营运、无证驾驶,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给予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十二、在龙门景区内进行工程施工,破坏周围环境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龙门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责令停止施工。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在龙门景区内进行工程施工,未严格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文物、景观、植被、水体和地貌环境,或者建设项目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周围环境原貌,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消除不良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在龙门景区内进行工程施工,未严格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文物、景观、植被、水体和地貌环境,对龙门石窟本体造成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龙门石窟历史风貌,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和实施保护措施,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在龙门景区内进行工程施工,未严格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文物、景观、植被、水体和地貌环境,对龙门石窟本体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和实施保护措施,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在龙门景区内进行工程施工,未严格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文物、景观、植被、水体和地貌环境,对龙门石窟本体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拒不配合文物部门调查和实施保护措施,或者继续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十三、擅自在龙门景区内禁止登山的区域内登山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龙门管委会或者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在龙门景区内禁止登山的区域内登山的,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在龙门景区内禁止登山的区域内登山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六十四、擅自在龙门景区内野炊、焚烧树叶、荒草、垃圾,燃放烟花爆竹或者拓印龙门石窟碑刻、雕刻品或者翻越文物景点围墙或者损坏旅游基础设施、安全设施和保护设施或者携带易燃易爆物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龙门管委会或者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处五十元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在龙门景区内野炊、焚烧树叶、荒草、垃圾,燃放烟花爆竹或者拓印龙门石窟碑刻、雕刻品或者翻越文物景点围墙或者损坏旅游基础设施、安全设施和保护设施或者携带易燃易爆物,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在龙门景区内野炊、焚烧树叶、荒草、垃圾,燃放烟花爆竹或者拓印龙门石窟碑刻、雕刻品或者翻越文物景点围墙或者损坏旅游基础设施、安全设施和保护设施或者携带易燃易爆物,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六十五、擅自在龙门景区内拦网捕鱼、钓鱼、电鱼、炸鱼或者狩猎、捕杀野生动物和放牧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龙门管委会或者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第(七)、(八)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在龙门景区内拦网捕鱼、钓鱼、电鱼、炸鱼或者狩猎、捕杀野生动物和放牧,无违法所得,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在龙门景区内拦网捕鱼、钓鱼、电鱼、炸鱼或者狩猎、捕杀野生动物和放牧,无违法所得,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龙门景区内拦网捕鱼、钓鱼、电鱼、炸鱼或者狩猎、捕杀野生动物和放牧,有违法所得,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给予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十六、擅自在龙门景区内砍伐树木、破坏植被或者修建坟墓、开荒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龙门管委会或者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第(十)、(十一)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在龙门景区内砍伐树木、破坏植被或者修建坟墓、开荒,对龙门石窟本体造成轻微安全隐患或者轻微影响龙门石窟历史风貌,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消除违法行为对龙门石窟安全隐患和历史风貌不良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在龙门景区内砍伐树木、破坏植被或者修建坟墓、开荒,对龙门石窟本体造成较重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龙门石窟历史风貌,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和实施保护措施,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龙门景区内砍伐树木、破坏植被或者修建坟墓、开荒,对龙门石窟本体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和实施保护措施,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龙门景区内砍伐树木、破坏植被或者修建坟墓、开荒,对龙门石窟本体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拒不配合文物部门调查和实施保护措施,或者继续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十七、擅自在龙门景区内排放、倾倒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标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龙门管委会或者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第(十二)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在龙门景区内排放、倾倒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标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对龙门石窟水体质量造成轻微影响或者轻微影响龙门石窟历史风貌,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消除违法行为不良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个人五百无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给予单位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在龙门景区内排放、倾倒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标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对龙门石窟水体质量造成较重影响或者严重影响龙门石窟历史风貌,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和实施保护措施,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个人六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给予单位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龙门景区内排放、倾倒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标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对龙门石窟水体质量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和实施保护措施,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个人八百无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给予单位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十八、擅自在龙门景区内存放爆炸物、开山爆破、挖土、采石烧窑、开矿采煤以及从事可能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龙门管委会或者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第(十三)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在龙门景区内存放爆炸物、开山爆破、挖土、采石烧窑、开矿采煤以及从事可能改变地形地貌活动,对龙门石窟本体造成轻微安全隐患或者轻微影响龙门石窟历史风貌,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消除违法行为对龙门石窟安全隐患和历史风貌不良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在龙门景区内存放爆炸物、开山爆破、挖土、采石烧窑、开矿采煤以及从事可能改变地形地貌活动,对龙门石窟本体造成较重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龙门石窟历史风貌,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和实施保护措施,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六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龙门景区内存放爆炸物、开山爆破、挖土、采石烧窑、开矿采煤以及从事可能改变地形地貌活动,对龙门石窟本体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和实施保护措施,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七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龙门景区内存放爆炸物、开山爆破、挖土、采石烧窑、开矿采煤以及从事可能改变地形地貌活动,对龙门石窟本体造成特别严重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洛阳市文物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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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市文物局负责管理全市文物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工作;负责申报、审批全市境内的文物钻探、发掘、保护、维修项目,全市国家级、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文物商店的审批和文物鉴定机构的设立、撤销的申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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