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文物出境许可证核发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三、许可程序:由我局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江苏、云南、福建、浙江、陕西、河北、河南、四川、安徽、辽宁、山东、湖北,共16个)决定是否受理;由相关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具体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相关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发给由我局签发的文物出境许可证。
四、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文物合法来源证明。
(三)文物及有关资料。